1、健全失信信息公示制度。
公示平台: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门户网站等。
公示信息:行政处罚、执法检查、黑名单、司法判决和强制执行等负面记录。
2、完善失信信息共享制度。
共享平台:全国和地方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共享信息:建立完整的主体信用档案,归集整合了各地区、各部门、各领域失信信息。
共享对象:将共享信息与各级政府部门、参与联合惩戒的实施单位充分共享。
3、健全失信信息定向推送制度。
将失信主体相关信息,按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分别推送给相关实施单位,按地区分别推送给地方政府相关部门。
4、健全行业信用监管制度。
引入第三方机构协同参与行业信用监管,建立健全行业信用记录,开展行业信息公示、风险提示、预警监测、信用管理培训等工作。
5、健全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制度。
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组织作用,建立会员单位信用记录,制定针对会员单位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清单,并对会员单位的失信信息进行公示和共享。
6、引入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
引入符合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参与协同监管,探索开展信用记录建设、大数据分析、风险预警、失信跟踪监测等工作。
7、加强信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要高度重视对失信主体的信用监管工作。
8、加强考核评估确保任务落实。
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各地区根据分解到的失信名单开展培训、约谈、惩戒、辅导咨询、信用报告、等工作情况进行评估。